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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紧急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近期各区(市)烟花爆竹燃放明显增加。在我市持续数周的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带来的各类污染物叠加不利气象条件,对全市空气质量影响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为遏制烟花爆竹燃放,减轻空气污染,现就烟花爆竹禁燃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排查
严格执行《枣庄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立即组织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各镇街进行全面排查。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职责,立即开展督查。市大气污染防治督导帮扶组把禁燃工作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重点内容进行督导。
二、严肃查处违规燃放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立即从严查处。
三、大力开展宣传
各区(市)要组织新闻媒体、学校,立即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宣传重污染天气期间的严重危害。
四、强化责任落实
各区(市)要严格落实《规定》要求,对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督导帮扶组督查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进行责任追究。
枣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